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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摄影作品征稿通知
主办单位: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组委会,广西摄影家协会
截稿日期:2013-08-31
最高奖品:人民币 5000 元
投稿方式:邮寄照片
赛事题材:综合类
第七届“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摄影作品征稿通知
“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是为中国及东盟各国艺术工作者及爱好者精心打造的一项国际性文化交流大赛,通过多种艺术交流形式,促进了广西与东盟各国之间的艺术创作热情。
为更好地树立和巩固“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这一文化品牌,推动加深中国和东盟各国政治、文化、经济的交流及合作,经中国与东盟各国政府部门及各艺术机构研讨决定,在广西举办第七届 “ 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 ” ,摄影大赛体现 “ 绿色·艺术·生命 ” 主题。
一、摄影作品参赛要求
1 、参赛作品须为 2012 年之后未获任何国际、全国性级别奖项的原创作品。同时参赛作品不得经过后期电脑拼接、渲染等加工。作品如涉及肖像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由作者本人负责。
2 、冲印照片为 8 寸及以上(长方形长边为 25cm ,正方形边长为 20cm ,画幅的长宽比例达到或超过 2 : 1 的,长边可以为 30cm ),不得装裱。寄送至本届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作品数量每人限数 5 幅(组),单幅、组照均可(组照视为一件作品)。
3、参赛摄影作品黑白、彩色、单幅、组照不限;组照限4 至8 张,组照按一幅计,所有作品(胶片及数码)必须制成照片参赛。
4 、摄影作品背面请注明标题、相机、镜头、拍摄地点、时间、作者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5 、本次大赛的全部获奖作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交作品的底片或电子文件,胶片扫描后的电子文件必须有 40M 以上,数码摄影须提交原始文件。
6 、凡不按照大赛规定和要求提交报名表、作品、报名费及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次活动。
7 、参赛作者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中国与东盟各国青年摄影工作者及爱好者。
二、 摄影作品奖项设立
一等奖一名,作品稿酬为人民币 5000 元 ( 税前 ) ;
二等奖三名,作品稿酬为人民币 2000 元 ( 税前 ) ;
三等奖十名,作品稿酬为人民币 1000 元 ( 税前 ) ;
优秀奖二十名,作品稿酬为人民币 500 元;
入选奖五十名,作品稿酬为人民币 200 元。
所有获奖作品均参加巡展和结集出版,获奖者可获赠作品集,奖杯、奖牌或荣誉证书。
三、参赛办法:
1 、报名表格。请从“中国 — 东盟艺术网”( http://www.china-asean-art.com/ )下载或从征稿通知单中剪下(复印件有效),地址请填写日常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及家庭电话。报名表格与参赛作品资料一并寄交大赛组委会。
2 、参赛方须保证作品的真实有效。如参赛方提供的作品不符合比赛征集活动书的内容和规定,主办方将保留取消该参赛方的参赛资格的权利 .
3 、参赛方须保证拥有对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得提供抄袭、模仿的作品,否则由参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参赛者及监护人应共同填写签署《参赛报名表》和《参赛作品著作权部分转让承诺函》,并同作品一起递交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5 、参赛者可将参赛作品及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国的大赛联络员提交到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也可直接将材料递交到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6 、凡不按照本次大赛规定和要求提交作品和相关材料的,视为参赛者自动放弃参与本次活动的权利。
7 、作者请在每张效果图背面用楷书或英文清楚注明作者、标题、创作时间、联系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邮编和电子信箱。
8 、初评作品请于 2013 年 8 月 31 日前直接寄达至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9 、如因初评入选者原因无法及时提交作品参加复评,主办单位将取消参加复评资格。组委会将电话通知初评入选者,并另行书面通知寄交摄影作品的时间、地点、形式进入复评。入围复评的作品须妥善包装,如因包装不善或运输原因导致作品出现问题,组委会不予负责。
10 、凡不按照大赛规定和要求提交报名表、作品、报名费及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次活动。
11 、大赛入选作品、优秀作品所有权归组委会所有,作品不予退还。
12 、组委会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作品证书。大赛将出版画册,收入参展作品。获奖作者均可获赠画册一本。
13 、凡送作品参评、参展的作者,均视为已接受并遵守上述各项规定。
14 、本大赛组委会保留最终解释权。
15 、收件地址:南宁市金湖路西一巷 39-6 号广西共青大厦 3 楼
收件人: 中国 - 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邮编 :530022
联系电话 0086-771-5521103/5780756
传真 :0086-771-5780739
电子邮箱 : aseanartcontest@163.com
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组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摄影家协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